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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时间: 2023-10-26 16:23:26 |   作者: 杏彩体育官网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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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市或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规定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屠宰生猪。 未经定点,任何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数量为:大中城市的建成区14个,其他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12个,其他乡(镇)13个;盆周山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为方便居民生活,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12个。

  第五条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市或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农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卫生要求,待宰间应有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和运载生猪的车辆冲洗设施,圈舍应当通风并设有饮水、清洗等设施,地面不渗水、易清洗,圈舍容量应大于日宰量的需求;屠宰间应有麻电器、吊轨、挂钩、内脏整理操作台、烫池以及盛放生猪产品的专用器具;急宰间的出入口必须设有消毒池;

  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一定要有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未经检疫或无有效检疫证明的,依法补检或重检。屠宰生猪时,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一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发现病猪和伤残猪,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屠宰生猪时,肉品品质检验的部位、方法和解决的方法,依据国家肉品卫生检验规程的规定办理。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包括:

  (三)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规定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责令停止屠宰活动,对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来得到的予以没收,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取消生猪屠宰者的屠宰资格;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行使以下职权:对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予以处罚;对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有其他物质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没收违法财物和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能委托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职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定点之外零星分散屠宰生猪的,以及定点屠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生猪屠宰者进场屠宰生猪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